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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房产投资,有哪些涉税事项?

发布时间:2020-09-01 16:57:18点击:3809

甲企业接受乙企业以房产进行投资,对于被投资企业甲在接受投资时有哪些涉税事项?现在就来讲一讲。

一、甲企业应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条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乙企业以房产进行出资,乙企业用房产所有权换取了股权。股权属于其他经济利益,乙企业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

接受房产投资,有哪些涉税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乙企业以房产进行出资,被投资企业甲应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甲企业未取得发票有何影响

1.甲企业未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发票,该房产相应的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

2.甲企业未取得发票,再次转让该房屋时,如果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将全额计缴增值税;如果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未取得专用发票,房屋成本没有进项抵扣。在土地增值税计缴方面,因未取得购房发票,扣除项目的金额将无法适用“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规定,而应按照房屋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没有房屋评估价格的,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甲企业未取得发票将无法进行契税申报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0 版)》规定,甲企业承受房屋权属,应填报《契

税纳税申报表》,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办理契税申报时需要提交的必备资料之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需要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甲企业接受乙企业以房产进行投资,办理契税申报时,应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发票,未取得发票,甲企业将无法进行契税申报。

三、发票开具的特殊要求

乙企业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其中,乙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列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不动产”。

四、甲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甲企业承受乙企业出资的房屋,应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述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如果甲企业为乙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乙企业以房屋权属向甲企业增资,甲企业免征契税。

乙企业将房屋对甲企业进行投资,需要到政府机关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投资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双方应进行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乙企业以房屋进行出资,甲企业取得投资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将增加,增加部分应按“营业账簿-资金账簿”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18年5月1日起,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甲企业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上述应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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